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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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1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係,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保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稽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絡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絡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絡方式資訊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資訊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資訊、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第十二條本辦法從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人社部同時公佈了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說明。近年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20xx年國務院辦公廳頒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今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儘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二、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物件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反覆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戶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三、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四、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戶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六、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合併,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執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係,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於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

摘 要:本文試圖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其所面臨的困境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進而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議措施,以便可以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居民養老保險;困境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制度覆蓋範圍難以擴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在不同地區存在很長一段時間的差異,在以前的運作方式中,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等幾部分。隨著城市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不斷擴大,需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打破城鄉差別和城鄉一體化的障礙,才能更好的實現對廣大範圍群眾權益的保障。所以針對我國當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眾未自願納入到社會保障網路中,面對如此低的覆蓋面,受到當前低補貼、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現狀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鋪開也就固然會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隨著市場農產品價格逐步下降,第一產業已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更多的農民選擇外出務工,加上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失地農民就業和養老問題逐漸浮出水面,一些農民沒有工作,甚至沒有土地,進而沒有生活沒有保障,增加了家庭養老的負擔,從這一層面來言,傳統的家庭養老已不能滿足城鄉居民養老的需求,養老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由於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養老金待遇標準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因為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居民對養老保險缺乏瞭解而參保意識不強。

(三)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過小,難以滿足群眾養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輕人因為看重眼前利益而導致這部分人的參保積極性不高。同時財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阻礙了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這一狀況的極端不平衡,當然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約了養老保險待遇。所以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關鍵在於加強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有效激勵。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不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

加快完善養老方式和養老模式,應不斷推進社會養老和社群養老的概念,讓居家養老成為主要的養老模式和社群養老為輔的主要方式,同時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需要不斷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農村發展的長遠規劃,重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格局進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這就需要以減輕家庭養老壓力為出發點,科學合理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實現不同繳費檔次,並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設高檔次繳費標準,進而可以滿足不同群體的參保需求,進而充分實現老年人的養老保險待遇,使他們能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二)加大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以便促進養老金整體水平的提高,實現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進而調整養老金待遇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城鄉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堅持城市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家庭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真正解決城鄉居民安全感的問題。同時加大政府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援力度,需要從國家的角度加強對貧困地區的幫扶力度,加大對地方財政支援,確保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出,同時在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方式層面,要不斷增加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信心,增加參保的積極性,從而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目的。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認知程度

一個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實施,需要加強宣傳,加大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認識程度,準確把握最新的趨勢,同時,應定期向當地城鄉居民動態收集和宣傳相關知識,接收居民諮詢、監督和投訴,增加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供給,不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網路,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水平,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不斷提高群眾參保的積極性。

三、結語

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著保障社會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老齡化問題的不斷深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作為保障城鄉居民權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會面對一些新的問題,為此,需要不斷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朱胤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D].中南民族大學,20xx.

[2]曹雪姣.彭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對策研究[D].四川農業大學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3

一、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1、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足額發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區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工及遺屬人員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當期共發放養老金2201萬元,足額發放率100,社會化發放率100。離休幹部月人均1901元,建國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員月人均467元,退職人員月人均300元。

2、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完成3479萬元到6月30日止,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321戶,共徵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479萬元,完成市下達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目標任務5768萬元的60,超額完成了任務的10。較去年同期增長了71。多徵收了1008萬元,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節餘1300餘萬元,滾存結餘9500萬元。

3、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尖草坪區基本養老保險在職參保人數達到24657人,其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佔到在職參保人數的95,完成市下達任務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營企業、個體人員參保人數達到4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務率95根據太原市關於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實施方案,我區成立了退休人員管理科(退管科),由專人抽調了思想政治作風硬,業務精的職工,專門負責此項工作。製作了社會化管理的版面,明確了工作制度並配備了一定的辦公設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深入到11個街辦、鄉鎮的勞動保障事務所及部分社群進行了調查、落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轄區內的離退休人員有30000餘人,基本資訊錄入率達到95。社會化管理服務率95,其中社會管理服務率75。

5、養老保險實地核稽核人數6626人今年由於太原市社會平均工資公佈較晚,直到5月底才明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年檢、養老保險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員的計發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參保單位153戶,稽核人數18260人,其中實地稽核85戶,稽核人數66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58.5。

6、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資格認證根據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對今年新增統籌的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進行了領取資格認證。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進行了退休人員指紋採集和指紋微機建檔。其它退休人員委託企業利用辦理醫療保險等工作契機,和社群、職工舉報等多種形式進行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調查;另一方面根據省、市的安排對異地的退休人員進行了資格認證。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礎上配合市社保中心並社險中心退字[20xx]23號檔案,關於離退休(含遺屬)人員指紋採集認證工作安排,開展領取資格認證的全面展開。

7、完善個人賬戶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及上報率今年,我們按照省、市關於“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職職工個人賬戶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另一方面對個人賬戶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資訊的不斷更新。同時邊學習、邊請教、邊操作,實現了計算機辦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種報表及資料資訊的上報率達 100,並通過企業勞資人員及網上公佈了在職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公佈率100。

二、主要措施

一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達任務之前,我們就召開了專題會議,決心要戰勝自己,超越自己,實現新的突破,確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點,明確了20xx年的養老保險奮鬥目標。

二採取了責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資與徵收清欠掛鉤的辦法,硬指標量化,軟指標細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擔子,個個心上有壓力。三利用各種機會,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一是徵訂《社會保險雜誌》,做到社保機構工作人員人手一冊,並贈閱領導;

二是利用勞動保險資訊宣傳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編印勞動保險資訊12期;

三是利用職工提前退休和公佈個人帳戶進行宣傳.

三、內部管理

一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政府的視窗單位,公司領導極其重視便民服務設施的建設,製作了宣傳社會保險政策的版面,公開了辦事程式,設定了便民服務檯,並配置座椅,免費提供有關政策宣傳資料以及表格,紙筆等用品,設定了意見箱,公示了投訴電話,增強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同時每隔一段時間要擦玻璃、徹底清掃辦公場所衛生。經常保持窗明几淨,地板清潔。

二黨風廉政建設.我們根據市、區的安排,認真貫徹標本兼志、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圍繞提高社會保險服務質量,確保社保基金安全,維護群眾利益。加強了黨風廉政建設,本著少花錢,多辦事,勤儉辦事的原則,能省則省,能壓則壓,業務招待費較去年同期大大減少。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一貫堅持三人審批,共同把關,關口前移,確保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行風雙評。從社保經辦機構內部,狠抓基礎工作不放鬆,對321戶參保單位、8032名離退休人員及供養人員、24657名在職職工的資訊進行了及時完善和更新。並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了搞好20xx年企業退休人

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機操作員在原有離退休人員資料庫的基礎上,新建了一套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資訊資料庫,將各企業報回的《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及資格認證基本資訊表》全部錄入微機,方便,快捷的計算機管理,提高了各社群保障員查詢資料的效率和準確度。既提高了工作質量,又樹立了經辦機構的形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4

20xx年初,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原有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城鄉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過一系列措施加以改進.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實際統籌層次較低。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衡量養老制度先進性的標準之一,統籌層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會越強。雖然《意見》是在全國實行,但從各地政策實踐來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級甚至是縣級統籌的層次,這無疑降低了城鄉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於發揮基金調劑餘缺的功能,也不利於人才的自由流動,省級甚至全國統籌的道路尚遠。

(二)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參保人員關注的重點,直接關乎制度實施效果.據人社部統計資料得知,雖然全國大多數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但總體來說,全國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仍不足200元,很顯然,200元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較小,也就是說,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沒有實現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關實施細則,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意見》中部分規定流於形式,沒有具體說明,導致成為空話,例如集體補助這一塊,提及有條件的村集體或社群應對參保人給予補助,但何為有條件、給予多大補助等均未詳細說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實踐中亦可發現基本沒有集體補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還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集體補助嚴重缺位。還有政府補貼這一塊,《意見》只籠統地規定了對選擇最低檔至 500 元檔之下的給每人每年不少於 30 元的補助,對選擇 500 元檔及以上的給予不低於 60 元的補助,這些含糊的字眼導致多數省市均只執行最低標準,給予最少的補貼。

(四)基金來源渠道窄,基金積累不足。按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構成,公益組織捐款等亦可歸入城鄉居保基金,但由於我國集體組織特別是村集體的衰落,其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收入,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而我國慈善事業更是發展不足,所以最後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於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基金的積累大大不夠。

(五)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權責劃分錯位。《意見》規定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負責,並將基礎養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標準仍然是比較低的,特別是在物價指數年年攀升的情況下,70 元錢更是顯得微不足道,難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見》同時也規定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給予配套補助、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其基礎養老金、建立傷葬補助金制度等,這些都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但我國現今的實際情況卻是中央財政實力雄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意見》中的上述規定顯然沒有充分考慮我國財政狀況,加重了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的負擔,而中央財政的責任卻沒有得到該有的強化,造成了中央財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財政負擔過重的畸形狀況.

(六)基金運營效率低,保值增值壓力大.《意見》對城鄉居保基金的運營僅指出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而後續卻並未出臺相關投資細則,在具體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省市的城鄉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銀行或買國債作為投資手段,投資渠道保守而單一,基金收益率極低、甚至跑不贏通貨膨脹率而出現虧損,直接損害了參保人利益.

(七)地區差異大,各地標準不一.全國各省市在政策的實際操作過程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變動.以基礎養老金為例,上海將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領跑全國.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數都在150元以下,黑龍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維持在國家最低標準70元每月的基礎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補貼政策、殘疾人代繳政策、傷葬補助金政策、繳費激勵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雖然各地區確實有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但養老政策差異過大亦是不妥的,雖然根據地區差異調整政策的出發點是對的,但一定要注意調整的度,否則又會引發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強,居民缺乏參保積極性。經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居民僅選擇以最低檔次參保,一些青年群體更是以各種方式拒絕參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農民知識水平有限,更加註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其次,傳統思想的作祟,農民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榮,而不注重自身積累;青年群體則因自身年富力強,距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跨度過長等原因而更加拒絕參保;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養老金水平讓很多人對其不屑一顧。

(九)與低保等相關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具有諸多子專案,各子專案之間既有區別又彼此關聯,一個專案的實施往往需要其他專案的配合,才能發揮其最大效應。《意見》提及城鄉居保制度要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進行銜接,但對如何銜接卻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損相關群眾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城鄉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個,而這種規定是沒有合理依據的。

(十)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相關專業人才匱乏。新農保與城居保的並軌導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對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及領取情況進行核對、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實施,參保人員數量劇增,而業務辦理人員沒有配套增加,這勢必加大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導致經辦人員情緒惡化而影響服務態度,導致服務質量不高。另外,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也面臨著挑戰,如今的制度越來越複雜,一批老的基層工作人員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新生力量補充到社保體制中。

二、對城鄉居民保制度發展的建議

(一)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目前的市縣級統籌造成基金調劑餘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續性差等惡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邁向更高統籌層次成為現實需要.首先應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突破小團體思想的禁錮,樹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觀念,各地區相互扶持,採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實現市級統籌,再積極推進省級統籌,為最後的全國統籌做準備.

(二)明確國家財政責任,加大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由於缺少企業這一重要的`繳費主體而使得基金積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對居民具有當然的保障責任,所以理應由政府補足這一缺空,現階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財政補助實在過低,增加基礎養老金成為必要,再結合我國財政狀況,地方政府的財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養老金的重擔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負.另外,應合理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城鄉居保制度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幹事",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管錢".

(三)制定政策實施細則,注意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首先,在《意見》的基礎上,對各規定作出必要的解釋,將含糊的字眼具體化,例如針對"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要附上具體的投資規則以說明什麼是有關規定;其次,針對實操過程做出詳細規定,例如在政策實際施行過程中會遇到養老保險和低保是否能同時享受的問題,應對其做出明確回答,以免出現各地政策不一的狀況,本文認為低保和養老保險待遇是可以同時享受的;最後要注意政策實施可能產生的連鎖反應,注意與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確保配套政策的及時跟進,針對實際情況做出靈活應對.

(四)拓寬城鄉居保基金籌資渠道.城鄉居保的現有籌資渠道過窄,基金積累不足,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應採取各種措施擴充基金積累。首先,可建立國有資產劃撥入城鄉居保基金的制度,具體說明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劃撥國有資產;其次,大力發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業,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捐款;當然還要大力發展經濟,只有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為可能。

(五)出臺基金投資細則,積極推動基金運營。傳統的養老保險基金多采取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效率極低,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策略勢在必行。首先要明確養老基金入市這一整體趨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準備;然後制定詳細的投資細則,對投資於哪些金融產品、各佔多大比例等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專門的基金理事會,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並對整個投資過程實施有效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將地區差異控制在合理水平.由於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指數等存在差異,城鄉居保制度在各地的發展自然會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異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這顯然超過了經濟的差異,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慮各地方政府實力,對相對貧困的地區給予適當的照顧,將其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傳。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語將政策宣傳落到實處,可採取大學生下鄉講解、製作宣傳海報、電視廣告等形式積極推廣政策,讓老百姓切實瞭解政策實質,打消群眾心中的疑慮,以避免盲目跟風現象的出現。另外,要培養廣大居民的憂患意識,改變其傳統老舊思想,增加其風險意識,以期潛移默化地增加城鄉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引進新生力量。城鄉居保業務辦理人員直接和參保人接觸,其業務能力和服務態度是影響政策滿意度進而影響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應加強對經辦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其服務群眾的思想理念,儘量簡化經辦流程,讓群眾少跑腿,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優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強調專業化和服務意識,為城鄉居保制度的良性執行儲存後備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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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睢黨臣,董莉,張朔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軌問題的思考[J].北京社會科學,20xx.7.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5

一、城鄉居保經辦管理的特點

無錫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兜底性的養老保障制度,惠山區城鄉居保參保的物件主要為居住在農村的居民。要將城鄉居保制度切實的貫徹落實到位,首要解決的是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問題。而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不同於城鎮居民,有其自身規律和特點,不能簡單地將城鎮社會保險的經辦管理模式複製到城鄉居保。城鄉居保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農村居民居住分散且數量大,農村部分地區交通不便,計算機網路、銀行網點等服務基礎設施薄弱;二是城鄉居保參保以自願為原則,業務靈活性大,參保繳費沒有強制性要求。每年在固定時限參保,按年繳費;三是農村居民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和固定收入,多數時間忙時在家務農,閒時外出務工。依據以上特點,無錫市惠山區創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在經辦管理上下足了功夫,建立起規範、高效、便民的經辦管理服務模式。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製度保障

成立了城鄉居保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強化目標任務考核,區政府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為每年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區、鎮、村層層簽訂目標任務責任狀,保證了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工作上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制定《惠山區居民養老和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一是實現了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二是加大了公共財政的投入力度,拓寬基金籌集渠道;三是針對並軌過程中惠山區部分老農保人員按新辦法不能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實行老人老辦法,實現了新老制度無縫對接,為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時,建立被徵地農民、居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互銜接制度。

(二)加強基層平臺建設,打造便民服務體系

一是投入資金為每個鎮、村統一配備了社保查詢一體機、LED顯示屏(或電視機)、計算機、掃描器、一體式印表機、票據印表機等。建立起村(社群)採集資料、鎮、區初審彙總、市集中審批的三級網路工作模式,使城鄉居保工作開展更加快捷通暢。二是在全區建立110個村(社群)服務站,區、鎮(街道)、村(社群)都配備了兼職或專職經辦人員,實行定人定崗、職能清晰、責任明確,業務操作、內部控制等各項管理制度。城鄉居保工作職責、服務承諾、工作流程等統一上牆,方便群眾辦理業務。現在居民足不出村就可辦理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待遇領取、權益查詢等業務。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經辦管理水平

一是加強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所有城鄉居保經辦人員都必須通過省裡組織的“應知應會”業務培訓,通過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二是成立業務培訓指導工作組,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深入鎮、村對業務經辦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高實幹能力;三是每年組織集中培訓,及時更新業務知識。通過培訓指導,打造出一支精幹、高效的居保經辦隊伍,切實提升經辦服務水平。

(四)創新服務手段,打通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

一是完善資訊採集,夯實工作基礎。動態掌握、及時更新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基礎資訊資料。為實現居保工作“管理一生、記錄一生和服務一生”的要求和居保工作資訊化、資訊化的發展打下基礎。二是創新開展了居保的“掌上業務”,全區緊緊依靠市級平臺,對居保政策、繳費通知、到賬提示、催繳通知等資訊實行手機簡訊通知,實現居保政策、資訊的零距離傳遞。三是優化業務流程,最大限度減少辦事環節,減少群眾辦事成本,實現以服務物件為中心的`“方便、快捷”經辦流程,並具體規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時限,辦結標準,推行首問負責制,AB崗工作制落到實處。四是改變居民保險徵繳方式,從原來的由社群協理員收取現金再統一結款,改為統一由銀行代扣代繳,既方便了群眾又減輕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還規避了現金收支可能出現的風險。五是採取“白加黑、五加二”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對殘疾和行動不便老人,採取上門服務的方式。同時針對多數群眾習慣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休息日人員相對集中的情況採取白天入戶和夜晚上門、休息日辦公相結合的的工作模式,解決群眾之間的時間錯位問題,工作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做到兩個確保,有效保障參保人員利益

一是確保調標發放零差錯。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從200元/人.月,經過5次提標目前已達340元/人.月。每次待遇調整都涉及約8萬人。5次調標過程中無出現一例來人、來電、上訪事件,真正實現調標發放過程中的零差錯。二是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金。惠山區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援力度,明確區、鎮兩級政府應承擔的財政責任,及時足額將應付養老金款劃撥市財政專戶,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待遇。

三、目前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存在問題和思考

雖然,惠山區在城鄉“四個不出村”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離優質高效的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基層人社站所人少事多待遇低,特別是村(社群)專職少兼職多,部分協理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其二,基層人社站所工作人員流動性大,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政策業務不夠熟練,導致政策落實不到位;其三,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群)在15分鐘服務圈內,金融服務終端(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還未落實到位。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也積極提出相應的對策:一是要穩定協理員隊伍,提高專職人員比例和他們的待遇水平;二是新政策出臺要及時進行業務培訓,讓基層工作人員吃透政策精神,能夠掌握解讀政策的能力和方法,同時也能熟練辦理相關業務;三是在“15分鐘服務圈"內至少設定一個金融服務點或至少安裝一臺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實現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群)居民足不出村也能領取居保待遇。服務無止境,惠山區將順應人民群眾對城鄉居保便捷服務、規範服務的新期盼,以“四個不出村”建設為抓手,建立城鄉居保經辦服務建設長效管理機制,把基層服務站、所建成為老百姓服務的場所,便民、利民、為民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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