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簽單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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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一些啟發後,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有利於培養我們思考的習慣。但是心得體會有什麼要求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險簽單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險簽單心得體會

保險簽單心得體會1

一:你原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有沒有簽訂合同呢?

新單位要的是你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離職證明。否則無法證明你和原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會害怕和你籤合同給你交保險的時候會出現問題。

二:跟你解釋一下新單位問你要離職證明的原因:

一個新員工入職,正常的手續是先跟你簽訂勞動合同,然後他拿著勞動合同去社會保障部門給你辦理保險。若員工之前有工作經驗就有一個問題,如果你和原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對方到社會保障部門辦過手續,那麼你必須要有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的單據,你新的單位才能給你辦起來手續,尤其是保險,若你原單位的保險未停,新單位無法給你繳納保險。

你現在的問題是若你原單位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其未將你的勞動合同交到社會保障所去給你辦保險,那麼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有可能還在你原單位,若你現在和新單位又籤合同,那麼從法律上來說的話,你原單位若想告你違約就有證據了,因為你無法提供你們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據.但是!這裡你的原單位是不會敢告你的,因為他首先存在違規,他未給你繳納保險,這就是違反勞動法。不過雖然這麼說,對於你新單位來說,他只憑你一面之詞說是從原單位離職了,他怕冒風險,到時候勞動合同重籤和交保險,萬一你是騙他的',他可能保險辦理時有問題,勞動合同又簽了可能會有連帶責任,所以他問你要確定你和原單位脫離勞動僱傭關係的證明,即離職證明,這個才能證明你們之間的確不存在任何關係,勞務糾紛,這是為你新單位給你辦手續免除責任和後患。

三:失業證的辦理的前提是你要有就業證,然後有勞動合同解除的單子,拿到社會保障部門蓋上失業的章才行。

被外服是一種勞動者在和外企談判簽約過程中,由於很多人不瞭解外服的服務宗旨和法規知識,被外服類公司聯合外企把本該和一些能夠和有人事權的外企直接簽約的員工通過欺詐的言辭和行為變成外服的員工再派遣給外企的圈套。

具體的做法是:外企和員工談判初期都是說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給員工郵件英文Offer ,員工認為已經同意被外企直接錄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樣也會薪水很高的公司辭職,然後到外企入職並且工作幾天後,讓員工心理認為已經開始在外企事實工作了就是老闆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員了,這種假象產生後,員工就會放鬆警惕,之後外企會通知員工由於體檢社會養老保險,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辦,必須去和上海外服籤三方勞動合同,員工去了之後才發現被欺詐,合同變成了外服是老闆,資方,自己突然變成外服的員工了,然後先工作後來被圈進來補籤被外服派遣的違背員工本意的合同。

而且外服和外企的這種軟性脅迫是一種趁人之危的行為,因為如果此時不簽約而去起訴訴訟的話將會因為已經辭了上一家,收入和職業沒有著落,新來的這家福利待遇很不錯找了好久才談好,另外不簽約自己就是失業,而且失去和這個自己看好的外企去發展。

保險簽單心得體會2

對此案的處理,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鄒乙父親確實於1999年因心臟病住院治療,但鄒某為其生前好友。鄒乙父親住院期間,鄒某曾多次到醫院看望。因此,其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當知道鄒乙父親有心臟病史,不存在被保險人“不實告知”的情況。根據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棄權和禁止反言,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被保險人有病史為由拒付。而且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並沒有善意提醒被保險人對有關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予以注意。所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沒有作出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作為拒付保險金的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中已明確載明瞭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鄒乙父親在投保時不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免責。鄒某作為保險公司人在辦理保險合同時違規操作,責任在於其個人。而且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中鄒乙父親的簽名均為鄒某代簽,因此該保險合同應視為無效。

筆者基本同意第一種意見。

其理由:

一、保險人未履行如實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鄒某作為保險公司人在為鄒乙父親辦理保險手續時並未就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的免責條款向其作出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對鄒乙父親不產生效力。

二、鄒某明知鄒乙父親有心臟病史,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實告知”為由拒付保險金。鄒某當庭承認,其知道鄒乙父親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有心臟病史,其與鄒乙父親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應屬於職務行為,保險人明知投保人告知內容有誤,仍簽發保險單的,構成了法律上的棄權。鄒某違規辦理保險合同,責任不在被保險人,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實告知”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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