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協議書集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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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協議書頻頻出現,簽訂簽訂協議書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大家知道協議書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險協議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險協議書集合五篇

保險協議書 篇1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體系統,相關的軟體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資訊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專案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後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後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並負責聯絡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後,應開具收據並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稽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專案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於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複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稽核後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呼叫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檔案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並提供有關檔案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保險協議書 篇2

甲方:住所:聯絡電話:

乙方:住所:聯絡電話: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體、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專案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定建立在特定專案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專案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為了達到雙贏的目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合作專案在本合作協議期內,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和費率條件下,在開展自身業務過程中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向乙方投保建築工程保險及機動車輛保險。乙方將利用自身資源特點,在承保的所有建築工程保險及機動車輛保險中,在核保流程和費率上儘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專案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專案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可根據自身業務需求,經雙方協議後,調整乙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保險金額及保障專案。

2、甲方應執行保監局關於見費出單的規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險費。

3、甲方有義務做好本單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及時通知乙方並保留好事故現場,積極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賠工作。

4、為確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優惠費率,甲方應確保每______會計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築工程保險全年合計總造價,不得低於相應優惠費率所享受的相應工程總造價額度要求。時間不足______會計年度的,合計工程總造價按相應比率折算。

5、甲方有義務指定專人與乙方進行工作內容溝通,服務內容具體為新單資料報送、接單,手續費接收、協助報案、意見反饋、溝通協調等。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與甲乙進行相關業務溝通及辦理,所簽訂業務指定為其名下,負責相應新單業務及保全業務辦理,同時負責手續費支付。

2、為促進雙方公司業務發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險產品為其支付相應手續費用,投保建築工程保險主險手續費為乙方實收主險保費的______%進行支付,投保建築工程保險附險費為乙方實收附險保費的______%進行支付。機動車輛保險手費中,投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按乙方實收保費的______%進行支付手續費,交強險不計入手續費。手續費為次月____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員不得無故拖延。手續費採取每單業務一結方式,由甲方與乙方核對後結算當筆手續費,需甲乙雙方指定人員書面交接支付手續為確保甲乙雙方雙贏,乙方有權利暫扣留______元人民幣手續費作為暫扣手續費,超______元人民幣後方進行手續支付。

3、乙方有權利根據甲方提供的建築工程保險全年合計總造價,制訂相應保險產品優惠費率,乙方提供的具體優惠費率如下:

(1)建築工程保險按造價計算的,每一被保險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險保障額度為______萬元,所對應費率為每萬元造價為______元人民幣。

(2)建築工程保險按面積計算的,每一被保險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險保障額度為______萬元,所對應費率為每平方米造價為______元人民幣。

4、若甲方未能保證所投保建築工程保險合計總造價大於等於______億元人民幣,乙方有權利不支付暫扣手續費。

三、其它約定

(一)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雙方有單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行為,對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並保留追究法律、經濟責任的權利。自違約行為確認並向對方發出書面解約通知之日起,協議自行終止。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三)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將本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給第三方,否則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違約方承擔。

(四)凡因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甲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協議書 篇3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票號碼

保險單號次

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數量

保險貨物專案

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________

保費________費率________裝載工具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

所保貨物,如遇風險,本公司憑本保險單及其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

營業部_____

保險協議書 篇4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投保人姓名、地址

建築、安裝工程名稱、地址

保險專案

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免賠額│備註│

(1)建築、安裝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物料)

(2)安裝工程專案

(3)場地清理費

(4)被保險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財產(另附清單)

(5)建築、安裝用機器、裝置及裝置(另附清單)

(6)其它財產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費:人民幣(大寫)

副經理簽章: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注意:收到保險單後請核對,││

如有錯誤應通知更正。

簽章:_________

複核:_________

登記:_________

會計:_________簽單日期:

年 月 日

保險協議書 篇5

甲方:乙方:

為促進甲乙雙方的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業務合作範圍

本協議所稱全面合作業務(以下簡稱業務)是指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與服務的金融業務。業務範圍包括:銀保代理業務、其他業務。安貸寶保險費率按2‰收取。

(一)銀保代理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在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辦理有關保險業務,並依法收取手續費。銀保代理業務包括:代理銷售保險業務和代收代付保險費業務。

代理銷售保險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作為兼業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並依法收取手續費的銀保代理業務。

代收代付保險業務,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業務員或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業務。代收代付保險業務分為代理收取保險費業務和代理支付保險金業務。

(二)經雙方確認的其他業務合作。

二、業務合作方式

(一)雙方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確認業務合作關係。

(二)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授權範圍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一概由乙方負責。

(三)甲方在乙方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相關專用賬戶,用於代理保險費的歸集。

(四)甲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提供優質的保險保障服務;乙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推介甲方保險產品,並提供相應支援。

三、銀行保險業務交流

(一)甲乙雙方應對各自的客戶群進行聯合調研,瞭解客戶對銀行保險產品的需求,合作設計適合雙方推廣的保險產品和金融服務。

(二)對適合市場需求的銀行保險業務,雙方應共同進行策劃、宣傳、推廣。

(三)雙方應建立定期交流、研討機制,完善已有的合作專案,探討新的合作領域。

(四)甲方可根據乙方需要,為乙方的金融提供保險服務。

(五)甲方為乙方代理甲方保險業務的管理軟體系統提

供技術支援。

(六)甲方負責對乙方的代理人員進行相關保險知識和實務操作培訓,培訓費用由甲方承擔。培訓的專案、時間、內容,雙方另行約定。

(七)乙方與甲方定期核對相關業務經營情況。

(八)甲乙雙方應設立專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協議各項內容的管理、落實。

甲方常設機構為:團體業務部

乙方常設機構為:市場發展部

(九)乙方負責向甲方定期介紹相關業務發展情況,反饋客戶對保險產品的需求資訊和保險服務方面的意見。

四、手續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手續費支付標準除按兼業代理保險合同15%外,再以現金方式給乙方支付7%培訓費。手續費由甲方按季轉入到乙方指定的帳戶。

五、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約定的範圍內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指導、培訓;

2、負責向乙方提供代為收取保險金的實務流程、票據單證、宣傳資料和相關資料資料;

3、按照規定時間向乙方支付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4、對乙方在委託代理許可權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在保

險條款約定的範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5、新開發保險產品優先選擇乙方代理銷售。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委託的代理許可權範圍和條款約定,代理銀行保險業務;

2、乙方有反映客戶要求和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續費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4、乙方按照《保險法》、《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規定》合法開展業務,並接受甲方對代理業務的指導和培訓、監督、檢查;

5、乙方對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業務單證,按乙方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同時對甲方提供的印章簽收後由專人管理使用,不可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若有遺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乙方確保將收取的保險金在規定時間內歸集到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結算賬戶上;

7、乙方無出單、損失勘查和理賠許可權,未經授權乙方不得對被保險人作出任何有關保險承保、賠償或給付的承諾。

六、其他條款

投保人在駕駛無牌照、無證的機動車輛發生意外傷害,甲方應做為賠償範圍。

七、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為對方嚴守商業祕密,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有關對方業務經營資料和資訊。

八、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應提交酒泉市肅州區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十、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協議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如一方需要變更或終止本協議,提議方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本協議方可變更、終止。

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即行終止:

(一)違反本協議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有違法或嚴重損害對方信譽行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協議框架下的附屬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雙方的權益因客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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