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煤專業各工種操作規程
第1條
採煤是礦井系統工程中的主要工藝,它包括落煤、裝煤、運煤、支護、移設、回拄放頂和巷道維修七個工序。因此,在採煤工作面及回採巷道內進行工作的各工種都必須執行本規程。
第2條
在採煤工作面進行操作和指揮的人員都必須學習和嚴格執行《煤礦規程》、國有重點煤礦、地主國芝營煤礦、鄉鎮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的有關規定、本工作面的作業規程及所屬工種的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持有合格證方能上崗操作,否則不準進行上述工作。
第3條
經考試合格的新工人或臨時參加採煤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在有經驗的老工人指導下操作,經過一定時間的實踐,方準獨立操作。
第4條
各工種的操作人員必須參加班前會,瞭解工作情況和接受任務;下井前必須穿戴齊全勞動保護服裝和用品,進入工作面必須攜帶齊全必用的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到達工作面或工作後必須認真檢查作業範圍內的環境、頂底板、煤幫、採空區、瓦斯、支護及其它設施的情況,按規定交接班,妥善處理好不安全隱患和存在問題。
第5條
各工種的操作人員都按照作業規程和工程規格質量要求進行操作。要嚴格執行操作順序,不許擅自改變。還必須學習所兼工種的安全技術規定和操作知識,並經過合格全才能時行兼職工作的操作。否則,任何人都無權指揮不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
第6條
操作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操作物件及環境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妥善處理。
第7條
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採煤工作面迴風流中瓦斯濃度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進,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遇有人員;遇有其它情況,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43條執行;
2、採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內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3、採煤工作面內,在體積大於0.5%立方米的空間,區域性瓦斯濃度達2%時,附近20米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8條
採煤工作面遇下列異常情況必須停止工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並向上級彙報,經處理確認安全後,方準恢復工作。
1、工作面頂板顯著來壓,造成支護大量折損及嚴重片幫冒頂;
2、風量驟變,風向改變;
3、空氣驟然變熱或變冷;
4、有害氣體起限,有異味;
5、空氣溼度和霧氣驟然增加,煤幫、頂底板淋水和湧水量突然增大。
第9條
本工種工作與相鄰崗位的操作人員有關時,必須事先主動聯絡,經確認不影響他安全時,方可作業。
第10條
非所屬操作專案的工種人員,一律不許擅自開動、移設該種操作範圍的裝置、設施、管線、支護等。
第11條
工作面、順槽輸關機開停訊號的使用一律執行誰停誰開的原則。若輸關機長時間停開應在詳細檢查和確認安全後,方可發出開輸送機訊號。
第12條
工人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13條
本規程是以長壁採煤工作面各工種的操作方法為主編制的。列入本規程的操作方法地基本的、普遍採用的方法。由於各個煤礦具體條件和情況不同,本規程不可能包括一切工種和各種特殊情況的操作規程,各單位還應制訂適保合自己具體條件的操作規程實施細則。經礦務局批准後執行,但不能違反本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由生產副局、礦長負責貫徹執行。